根据济政发【2017】29号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>的 通知》精神,结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意见》等要 求,为进一步规范患者转诊工作流程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金乡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(城镇职工市内转诊无需办理手续)。
二、转诊原则 医院门诊、住院患者转诊应遵循以下原则:除急诊抢救外,受医院硬件设施、技术条件等 因素限制,无法在我院完成相关检查、治疗、手术等医疗措施,在下列情况下,可与患者沟通, 建议转诊上级医院。
(一)门诊患者原则上不予转诊;
(二)临床各科急危重症,我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;
(三)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;
(四)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,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;
(五)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、明确诊断的病例;
(六)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;
(七)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。
三、转诊流程 城乡居民患者符合向上转诊条件的,执行流程图见附件1。
注意:1.转诊前均需完成病例讨论,涉及多学科的需完成多学科会诊、讨论。
2.夜间需要转诊的,值班医师向主诊医师、科主任汇报,经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诊。
四、转诊要求
(一)急危重症患者由科室主任电话报医务科或总值班,医务科(总值班)向分管院长请 示后通知科室办理转诊。
(二)常规住院患者办理转诊的,在转诊前科室需完成病例讨论、相关专业会诊,经讨论、 会诊后确定需要转诊的,方可办理转诊手续,并填写OA系统中《转诊登记表》上报, 《转诊登 记表》中应详细记录住院情况及诊疗经过、转诊原因、会诊人员。医务科每月对转诊情况进 行检查督导。
(三)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提出转诊要求,或医师建议转诊的,必须由主诊组长填写转诊 表,并在转诊表单中详细写明转诊原因。同时科室要做好转诊患者的随访。
(四)凡在我院能够诊治的疾病、能够完成的检查、治疗、手术等,在患者(家属)提出转诊 要求时,主管医师应积极与患者沟通。 (五)不按照转诊流程转诊的,第一次给予警告并全院通报,再次出现的,每发现一例,视 情节轻重扣罚责任科室主诊及科主任当月绩效。
附件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