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乡

居民医疗保险政策
时间: 2019-06-05 点击数:4429 字体: 作者:系统管理员

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<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>的通知,部分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。本着惠民、利民的原则,县人社局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:

一、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

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。每年的91日至12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;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。每年的11日至331日为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期,错过缴费期的居民,当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,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。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,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,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。

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,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手续,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;超过三个月的,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政府补助部分),不跨年度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;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。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。

二、医疗保险待遇

(一)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

2018年济宁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

(二)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

 

三、转诊转院

(一)市内转诊转院

1、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,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入的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;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%

2.省政府《关于贯彻国办发〔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鲁政办发〔201555号)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,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%;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%

(二)市外转诊转院

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,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须由二级以上(含二级)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。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%;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%;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,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%。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。

四、就医结算

(一)参保人员凭《入院通知单》、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到联网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;出院时医疗保险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,参保人员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,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。

(二)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,在市内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,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。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个人负担15%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。

(三)建立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备案制度。因探亲、上学、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居住备案。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的,可在当地一级及以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近治疗。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,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,个人负担10%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。

五、金乡县医疗保险业务联系电话

转诊转院:0537-8721058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异地报销:0537-8709238

个人账户及信息管理:0537-8713891        意外伤害审批:0537-8701096